三十六年前的一个春天,山东烟台的一对父子因售卖自行提炼的黄金,其财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如今,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道路,因“超过请求时效”这一理由而受阻。这起案件不仅引发了关于国家赔偿法时效条款的讨论,也折射出公民财产权在漫长岁月中的保障难题。
一场始于1990年的扣押
1990年4月,苗生强与父亲携带在家中提炼的黄金前往龙口市出售。根据后续公安机关查明的情况,这些黄金属于未提纯的“毛金”。当日,父子二人被龙口市公安局抓获,警方以涉嫌当时的“投机倒把罪”为由,扣押了共计843.9822克的黄金以及一辆摩托车。同年4月,案件终结,摩托车被发还,但那些黄金却未能回到主人手中,警方仅交付了三张手写的收据。父子二人被关押九日后释放,关于被扣黄金的后续处理,再无任何官方消息告知他们。
关于这批黄金的纯度,存在不同说法。公安机关在文件中认定为纯度范围较宽的“毛金”,而苗生强的家人则坚称其为高纯度的足金。无论纯度如何,这批财物在法律意义上被扣押后,其状态与归属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国家赔偿申请与“时效”门槛
2025年12月,时隔三十五年后,苗生强正式向龙口市公安局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返还被扣押的黄金。2026年2月,龙口市公安局以“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驳回了申请。苗生强不服,向上级机关烟台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烟台市公安局在2026年4月作出的复议决定中,纠正了龙口市公安局的理由,指出驳回结论正确,但理由不当。复议机关认为,正确的理由应是“赔偿申请已超过两年法定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并据此维持了驳回决定。这一转变,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指向了《国家赔偿法》中关于两年请求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时效的计算起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本案中,代理律师张铁雁指出,公安机关从未告知苗生强父子已对涉案黄金作出过最终处理,因此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不存在“知道”的起点,也就不应适用超过时效的规定。
法律争议与类似案件的启示
苗生强的代理律师援引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办案机关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后,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且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或返还财产的,属于侵犯财产权,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年案件“立案之后,侦查了一段时间‘就不办了’”,没有按程序移送检察院,扣押状态在法律上是否就此终结?
事实上,近年来已出现多起类似的,涉及多年前被扣押黄金的国家赔偿案件。其中一些案件,上级机关对时效问题作出了有利于申请人的认定。
- 在著名的马光辉案中,公安部2021年作出复议决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未证明已对涉案黄金作出处理并送达决定,应视为扣押处于持续状态,因此申请未超过请求时效,责令返还黄金。
- 在烟台本地的一起类似案件中,1996年栖霞市公安局扣押了王某的黄金,2023年烟台市公安局在复议中认定王某的请求未超过两年法定时效,最终王某获得了赔偿。
- 近期媒体报道的辽宁潘永嘉案中,盖州市公安局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其上级营口市公安局已于2026年4月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这些案例表明,对于时隔多年的财产扣押赔偿请求,“超过请求时效”并非一个不可逾越的绝对障碍。关键在于司法机关如何认定扣押状态的终结与赔偿请求人“知道”侵权行为的时间点。
诉讼之路与未来走向
在复议申请被驳回后,苗生强并未放弃。2026年5月25日,其诉讼代理人已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明确提出诉求:要求龙口公安退还违法扣押的843.9822克黄金;若黄金已被处置,则按提交申请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价格进行现金赔偿。
这条诉讼之路,是公民在行政救济途径受阻后,寻求司法最终救济的体现。它考验着法律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回溯能力,以及对公民财产权持久性的保障力度。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本身,就如同一个清晰的界面,向社会展示了法律程序在应对复杂历史纠葛时的逻辑与原则。公众可以通过正规的法律信息平台,例如查阅相关的BBIN法律案例汇编,来加深对这类法律程序的理解。
苗生强案件以及前述诸多类似案例,共同勾勒出一个图景: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后,赔偿请求的时效之争常常成为维权的第一道关卡。法律的公正实施,不仅在于条文本身,更在于对条文在具体历史情境中的合理解读与适用。这关系到对过去行为的定性,也关系到对未来公民信心的维系。正如在各类正规的学术或信息BBIN宝盈集团官网首页所强调的,程序的正义与实体权利的落实同等重要。